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38題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罷免,下列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罷免,下列何者正確? A. 得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罷免之 B. 就職滿2 年後,始得罷免 C. 罷免案之提出,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 D. 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官方答案

  • 答案:A. 得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罷免之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正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由議員、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第46條規定罷免案須敘述理由並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於25日內召集會議,以記名投票表決,須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通過,且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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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