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3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不需使用本名?
題目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不需使用本名? A.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 B.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 C.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 D. 進行防疫實聯制登記時
官方答案
- 答案:D. 進行防疫實聯制登記時
解析
姓名條例規定應使用本名之情形,包括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必要、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等。防疫實聯制登記不在上開列舉範圍,非屬法律明定應使用本名之情形;A、B、C均屬應使用本名之情形,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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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