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36題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多少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題目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多少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A. 沒有限制 B. 4 萬元 C. 5 萬元 D. 6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4 萬元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以改善薪資資訊不對稱、減少低薪剝削。違反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門檻提高為5萬元或6萬元,多數基層職缺將免於揭露,難以達成立法目的;「沒有限制」更與條文不符,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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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