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21題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那一類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題目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那一類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A. 海洋漁撈工作 B. 商船、工作船之船員 C.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D.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官方答案
- 答案:A. 海洋漁撈工作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的工作(例如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等),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仍無法滿足需要時,才可就不足人數提出申請,此即國內招募優先原則。商船船員、運動教練及運動員、短期補習班專任教師屬同條第1項較前款次的工作,不適用先行國內招募的程序,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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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