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8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所規定雇主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所規定雇主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B.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可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而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C.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並不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不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D. 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官方答案

  • 答案:C.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並不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不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明定,雇主是指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的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故A、D均屬法文明定的雇主範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公司法上的負責人,實際綜理事業經營,屬「事業經營之負責人」,B無誤。公司法第8條第2項明定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若其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C僅以監察人不執行業務為由,就說其一律不屬雇主,敘述過於絕對,故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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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