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36題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9 條所規定之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9 條所規定之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A. 應徵召服兵役者 B.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C.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 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 年者 D.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官方答案

  • 答案:D.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解析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列舉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情形,包括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以及因案停職或被羈押而「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D將「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寫成「經法院判決確定」,一旦判決確定即不得繼續加保,故非屬第9條所列情形,為本題答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