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1題
A 公司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如何課稅?
題目
A 公司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如何課稅? A. 以零稅率課徵營業稅 B. 視為銷售,應依時價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C. 非屬銷售行為,免課營業稅 D. 課徵贈與稅
官方答案
- 答案:B. 視為銷售,應依時價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解析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故選B。此一擬制規定在於防止營業人藉無償贈送規避銷項稅額,同時使其原已申報之進項稅額得以合理歸屬。A不可採,零稅率僅限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及國際運輸等法定情形,本題貨物並未出口;C誤認其非銷售行為;D亦非,贈與稅係以自然人之贈與為課徵對象,公司無償移轉供銷售之貨物,已由營業稅法擬制為銷售,不另課贈與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