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2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且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B. 最高可分18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 個月為限 C. 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D.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逾期繳納,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需加計利息繳納

官方答案

  • 答案:D.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逾期繳納,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需加計利息繳納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核准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故A、B、C敘述均屬正確。錯誤者為D: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時,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限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即移送強制執行,並非加收滯納金,更無「滯納金再加計利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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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