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3題
甲110 年1 月於國外死亡,死亡前1 年放棄中華民國國民國籍,但死亡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死亡時留有境內、境外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如何課徵遺…
題目
甲110 年1 月於國外死亡,死亡前1 年放棄中華民國國民國籍,但死亡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死亡時留有境內、境外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如何課徵遺產稅? A. 僅對境內財產課稅 B. 在境內死亡者才課稅 C. 對境內、境外財產均課稅,境外財產已納稅額可以扣抵 D. 對境內、境外財產均課稅,境外財產已納稅額不可以扣抵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對境內、境外財產均課稅,境外財產已納稅額可以扣抵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又第3條所稱經常居住境內,指死亡前2年內在境內有住所。甲於死亡前1年放棄國籍、死亡前2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應視為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就其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稅。依第11條第2項,境外財產已依外國法律繳納之遺產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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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