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題

陳先生民國112 年之地價稅繳納通知書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核定,於112 年10 月25 日送達,繳納期間為112 年11 月1 日至112 年11 月3…

題目

陳先生民國112 年之地價稅繳納通知書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核定,於112 年10 月25 日送達,繳納期間為112 年11 月1 日至112 年11 月30 日(週四),該地價稅核定應納稅額為35,000 元,若陳先生於113 年1 月10 日始繳納該稅款,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A. 3,500 元 B. 4,200 元 C. 4,550 元 D. 5,250 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3,500 元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滯納金最高加徵10%。陳先生的繳納期限為112年11月30日,卻遲至113年1月10日才繳納,逾期日數達41日,已超過30日,因此按最高10%計算:35,000×10%=3,500元。B的4,200元相當於12%,C的4,550元相當於13%,D的5,250元相當於15%,皆超過法定上限;D對應的是舊法「每逾2日加徵1%、最高15%」的算法,112年已適用修正後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