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7題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 年內,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何種職位?

題目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 年內,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何種職位? A. 董事 B. 監察人 C. 經理 D. 非執行業務之股東

官方答案

  • 答案:D. 非執行業務之股東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設有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免其利用任職期間累積的資訊與人脈,為特定業者不當謀利。董事(A)、監察人(B)、經理(C)均屬參與經營或監督決策的職位,全在禁止之列;非執行業務之股東(D)僅出資分享盈餘,不參與公司經營,無利用職務資訊之虞,故得擔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