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0題

關於另予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另予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受考人連續任職未達6 個月時辦理 B. 因受考人撤職而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C. 應綜合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D.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且其任職至年終達6 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官方答案

  • 答案:A. 於受考人連續任職未達6 個月時辦理

解析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另予考績係指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所辦理之考績,故 A 稱連續任職未達6個月即辦理,顯有錯誤。另予考績仍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綜合評分,C 正確;受考人因撤職等情形致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B 正確;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另予考績,其後任職至年終達6個月者,改辦年終考績,不再辦理另予考績,D 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