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1題
關於懲戒法院之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懲戒法院之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移送機關必須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B. 被付懲戒人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C. 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後,懲戒法院對於該案件,應予以免議之判決 D. 同一案件,經移送機關撤回後,不得更行移送
官方答案
- 答案:A. 移送機關必須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解析
懲戒程序中,被付懲戒人及移送機關均「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屬權利而非義務,故A「必須委任」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B正確,懲戒法庭應保障被付懲戒人之正當法律程序。C正確,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懲戒法院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判決。D正確,移送經撤回後不得更行移送,以維持程序安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