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2題

公務員懲戒法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公務員懲戒法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懲戒法庭及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懲戒案件情節重大,得通知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 B. 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在監所執行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C.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懲戒,認為其有受免除職務處分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D.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其職務當然停止

官方答案

  • 答案:A. 懲戒法庭及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懲戒案件情節重大,得通知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受徒刑宣告而在監所執行者,職務當然停止,故B、D敘述正確。同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移送懲戒之公務員,認為有受免除職務或撤職處分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C亦正確。得裁定先行停止職務者為懲戒法庭,監察院並無此項通知權限,故A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