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4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禁止?
題目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禁止? A. 國立大學專任教授於授課時發表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之言論 B.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於辦公桌放置特定公職候選人之競選旗幟 C. 中研院某研究所所長連署刊登反對特定公職候選人之廣告 D. 公務人員於出差時參加特定政黨之政治集會
官方答案
- 答案:A. 國立大學專任教授於授課時發表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之言論
解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依第2條為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17條另定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行政職務者準用。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授不在適用範圍,其授課言論不受該法拘束,故選A。B於辦公場所懸掛競選旗幟、C所長具名連署刊登廣告、D於勤務時間參加政黨集會,均屬該法所禁止之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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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