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0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民選縣長之關係人?
題目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民選縣長之關係人? A. 縣長夫人 B. 縣長以機要人員進用的秘書 C. 與縣長共同生活的兒子 D. 縣政府局處首長
官方答案
- 答案:D. 縣政府局處首長
解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界定關係人範圍,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前述人員擔任負責人或董監事、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與法人團體,以及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縣長夫人為配偶(A)、共同生活之兒子兼具家屬與二親等親屬身分(C)、以機要人員進用之秘書(B)均在內。縣政府局處首長與縣長間僅為機關內部職務關係,非親屬、信託或機要人員,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