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37題
訴願人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因應作為而不作為,爰依訴願法第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
題目
訴願人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因應作為而不作為,爰依訴願法第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下列何種訴願決定? A. 訴願不受理 B. 訴願駁回 C. 撤銷處分 D. 不用作成訴願決定
官方答案
- 答案:B. 訴願駁回
解析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處分」之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因訴願目的(促使機關作為)已達成,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本題該機關已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訴願人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故應為訴願駁回。A 之不受理適用於程序不合法情形;C 之撤銷以原處分違法或不當為前提,均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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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