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0題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情形,出租人可以收回?

題目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情形,出租人可以收回? A.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B.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C.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D. 契約年限屆滿時

官方答案

  • 答案:D. 契約年限屆滿時

解析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的基地,除有法定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收回,其中第一款即為「契約年限屆滿時」,故 D 正確。A 的錯誤在於期間: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須達二年以上,而非二個月以上。B 的「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與 C 的「損壞出租人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賠償」,都是房屋租賃中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事由,並非租用基地的收回事由,本題問的是基地租賃,故不適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