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3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但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將不合規定之處理結果函復原土…

題目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但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將不合規定之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時,應如何處理? A. 向法院提起訴訟 B. 應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 C.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D. 應請求中央主管機關調處

官方答案

  • 答案:C.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解析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但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不合規定之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