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6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我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題目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我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A. 大陸地區人民 B.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C. 現為大陸地區行政機關成員者 D. 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團體或其他機構
官方答案
- 答案:C. 現為大陸地區行政機關成員者
解析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自然人、經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以及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均得經許可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故A、B、D均可能成為登記權利主體。惟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屬身分上之消極資格限制,不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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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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