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7題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水源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題目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水源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 照公告土地現值收買 B.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C. 逕為辦理國有登記 D. 照市價徵收補償

官方答案

  • 答案:B.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解析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將水源地列為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同條第2項則例外允許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標售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如有剩餘,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故選B;A照公告土地現值收買、C逕為國有登記、D照市價徵收補償,均非本條所定之處理方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