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20題
經公告應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依規定未取得驗證及取得驗證後如違反食安相關規定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經公告應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依規定未取得驗證及取得驗證後如違反食安相關規定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 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B. 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C.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驗證 D. 已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若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
官方答案
- 答案:B. 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追溯追蹤,同屬限期改正後屆期不改正的處分,罰鍰級距也是 3 萬至 300 萬元,B 所稱「6 萬至 30 萬元」不符法定級距,故錯誤。C 正確: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驗證登錄。D 正確:經驗證登錄被廢止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