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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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根據法醫師法第13 條所訂定法醫師和專科法醫師執業項目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定位:法醫師法第13條明定法醫師之執業項目,確立法醫師的業務範圍與責任,並與醫師法所定醫療業務區隔。法醫師須領有法醫師證書、加入公會方得執業,且不得逾越登記之執業項目,以維持鑑定品質與證據能力。
  • 二、法醫師執業項目(要旨):(1)屍體相驗;(2)屍體解剖;(3)死因鑑定;(4)死亡方式(自然、意外、自殺、他殺、未確定)之判定;(5)身體傷害之鑑定,含虐待及性侵害之採證與鑑定;(6)親子血緣關係鑑定;(7)其他法醫相關鑑定,如骨骼、齒科、毒物、DNA及影像鑑定。
  • 三、專科法醫師之分科與項目:專科法醫師須完成專科訓練並經甄審合格,分為法醫病理、法醫毒理(毒物)、法醫生物(DNA/血清)及法醫精神等專科。各科就其專長執行解剖病理判讀、毒物檢驗、檢體DNA分析、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鑑定,並得支援其他專科項目。
  • 四、執業限制與義務:法醫師應依規定製作相驗、解剖及鑑定報告,載明鑑定方法、所依據資料與結論;負保密義務及利益迴避義務,並應到庭具結陳述。不得無故拒絕或擅自轉委託;違反者可依同法受罰鍰、停業或廢止證書之處分。
  • 五、實務補充:專科法醫師制度旨在提升鑑定精緻度與法庭證據能力,目前國內專科人力有限,多由法醫病理專科支援。考生應區辨「執業項目」與「專科資格」屬不同層次,並注意第13條與專科法醫師相關條文之關聯。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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