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2題

負責相驗時驗到一具在房間內死亡案件,現場留有少量疑似毒品及吸食 工具,請說明處理之步驟。(25 分)

題目

負責相驗時驗到一具在房間內死亡案件,現場留有少量疑似毒品及吸食 工具,請說明處理之步驟。(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報案與現場管制:房內死亡且疑有毒品,屬可疑非病死,應立即報警並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不可自行認定為意外或施用過量。先封鎖房間、保持原狀,禁止開窗、清理、丟棄或試用毒品;出入人員登記,穿戴手套、口罩及鞋套,避免破壞指紋、DNA與微量物證。記錄發現時間、發現人、門鎖、急救過程、最後聯絡時間、監視器及在場人。
  • 二、現場勘察與採證:拍照測繪全景、屍體位置、毒品包裝、吸食器、針具、藥錠、粉末、液體、處方藥及垃圾,標示位置、數量、型態與批號。以乾淨工具分別包裝,避免交叉污染;採指紋、DNA、毛髮、針孔及容器殘留。注意粉末標誌、膠囊、電子煙、彩虹菸等新興毒品及摻雜物;保持通風,避免直接接觸,防範高效價毒品與傳染病。
  • 三、屍體相驗與解剖:法醫師檢查瞳孔、口鼻分泌物、舌咬傷、針痕、皮膚潰瘍、外傷及屍斑,評估死亡時間與死因。毒品可能造成心律不整、呼吸抑制、抽搐、體溫過高或混合中毒,應採周邊血液、尿液、胃內容物、玻璃體液、肝臟及腦組織送毒物檢驗;必要時解剖並做組織病理、微生物及影像檢查。勿僅憑現場毒品推定死因,須排除外傷、窒息、疾病及他殺。
  • 四、判定與後續:綜合毒物濃度、代謝物、耐受性、混合使用及現場證據判定死亡方式;若為施用毒品意外中毒,仍應查明來源、販售網絡及是否有人為過失。檢察官指揮偵查,警方追查毒品來源,法醫師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對在場者提供毒品危害防制、愛滋與肝炎篩檢及戒治轉介;涉及未成年人、孕婦或兒少,依規定通報社政與教育單位。證物建立監管鏈並保存,以備複驗。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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