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33題

藥物之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時,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多少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題目

藥物之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時,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多少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A. 1 B. 3 C. 5 D. 6

官方答案

  • 答案:D. 6

解析

藥事法規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其包裝、標籤或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者,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故本題答案為六個月;A、B、C 所載一、三、五個月均短於法定六個月之期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