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8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
題目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但下列何種情況,不得作為排除蒐集之原因? A. 經當事人明確拒絕,並提供其他替代之證明文件足資確認其身分者 B. 未滿14 歲之兒童 C. 持外交簽證入出國(境)者 D. 經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官方答案
- 答案:A. 經當事人明確拒絕,並提供其他替代之證明文件足資確認其身分者
解析
生物特徵辨識資料之蒐集,係入出國及移民法賦予移民署之法定職權,用以確認身分、防制冒用。法定得不蒐集之例外,限於未滿14歲之兒童,以及持外交簽證或禮遇簽證入出國(境)者等情形,故B、C、D均屬得排除蒐集之事由。當事人單純明確拒絕,即使另提其他證明文件,亦非法律明定之免蒐集事由,否則任何人皆可以拒絕規避查驗,故A不得作為排除原因。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