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3題

A 國人甲男與B 國人乙女婚後共同住在臺北市多年,其後兩人感情不睦,乙欲聲請我國法院裁判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A 國人甲男與B 國人乙女婚後共同住在臺北市多年,其後兩人感情不睦,乙欲聲請我國法院裁判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A 國法 B. 適用B 國法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D. 甲男適用A 國法,乙女適用B 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C. 適用中華民國法

解析

離婚及其效力,依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甲為A國人、乙為B國人,並無共同本國法;二人婚後長期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共同住所地在中華民國,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因此,本題應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