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3題
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之規定,何謂「原住民 族土地」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10 分)該辦法關於傳統領域 土地之定義與範疇,對原住民族…
題目
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之規定,何謂「原住民 族土地」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10 分)該辦法關於傳統領域 土地之定義與範疇,對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 條行使諮商 同意參與權之實踐,產生何種實質影響?試從土地主權與歷史正義的角 度分析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土地」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經劃設程序認定,具傳統祭儀、祖靈聖地、舊部落及其周邊,或傳統狩獵、漁獵、採集、耕墾等土地利用行為,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土地。
- 二、範疇限縮之關鍵:該辦法將傳統領域限於公有土地,排除私有土地,並須經部落會議決議、公聽會及公告程序,以「一定範圍」界定周邊;此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意旨,產生明顯落差。
- 三、對諮商同意權之實質影響:第21條之適用前提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傳統領域既已排除私有地,多數私有地開發、部分礦業與光電案場即無須踐行諮商同意,形成「有程序、無實效」之空洞化,部落亦喪失事前否決與利益分享之籌碼。
- 四、土地主權觀點:原住民族主張土地權為集體權,源於先於國家法秩序之固有主權(inherent sovereignty);以公有、私有之二分切割傳統領域,係以國家所有權凌駕部落領域主權,忽略原住民族與土地間之祭儀、精神與生計連帶。
- 五、歷史正義與建議:排除私有地使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流於象徵。建議修正辦法刪除公有地限制、建立部落自主劃設與爭議處理機制、將諮商同意程序法制化並賦予救濟途徑,並通盤檢討未踐行諮商之既有開發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