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2題

工作場所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如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112 年8 月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那些重大之變革?請詳述之。(25 分)

題目

工作場所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如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112 年8 月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那些重大之變革?請詳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修法背景與定位: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3年3月8日施行。其核心在回應行為人即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內部申訴機制形同「自己調查自己」之失靈,爰引進公權力外部調查、延長申訴時效、加重責任,建構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之處理機制。
  • 二、外部申訴機制:新增第32條之1,明定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而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受內部申訴程序及期限之拘束;並於第13條之1界定「最高負責人」,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獨資事業之出資人及其他相類之人。
  • 三、地方主管機關之調查與處置:新增第32條之2,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調查小組(含外部專業人士及一定比例女性委員)進行調查,並得請相關機關協助;認定性騷擾成立者,得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處以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限期改善,避免雇主以內部程序自我豁免。
  • 四、雇主防治義務之強化:第13條明定僱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雇主知悉性騷擾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縱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法人或事業單位仍不得免除防治與補救義務,違反者處罰鍰並得公布名稱。
  • 五、救濟與配套:申訴時效由知悉後一年延長為二年,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申訴;明定不服調查結果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強化民事損害賠償、保密義務與禁止報復規定。惟實務上仍有調查人力不足、認定標準不一及「最高負責人」範圍爭議,宜建立案例指引與專業調查人才庫。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