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3題
當企業因經營困難、產業轉型、景氣衰退或全球化競爭有可能進行大規 模裁員,為降低大量失業風險並保障勞工權益,我國制定「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請說明該法之主要立法…
題目
當企業因經營困難、產業轉型、景氣衰退或全球化競爭有可能進行大規 模裁員,為降低大量失業風險並保障勞工權益,我國制定「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請說明該法之主要立法目的,並說明現行制度可能存在之限 制與問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立法目的: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條,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立法思維兼顧「事前預防」、「程序參與」與「事後救濟」,避免事業單位短時間內大量解僱造成失業衝擊與區域經濟動盪,並促使雇主負起社會責任。
- 二、適用門檻: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六十日內解僱三分之一或單日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四分之一或單日五十人以上;五百人以上者,五分之一或單日一百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不適用本法,僅回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處理。
- 三、程序機制:事業單位應於解僱六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並通知工會或全體勞工;應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就解僱對象、資遣費、輔導轉業等事項達成協議;另設優先僱用、積欠工資墊償及限制負責人出境等配套。
- 四、限制一:門檻設計僵化,未滿三十人之中小企業不受規範;雇主亦可能以分批解僱、關係企業間調動、先辭後聘等方式規避。派遣勞工、部分工時勞工等非典型人力未納入計算,保障密度不足。
- 五、限制二與建議:罰則僅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嚇阻力有限;實務常見事後補通報,協商委員會亦無強制協商效力。建議改採實質認定並納入非典型勞工、提高罰則、強化協商拘束力,並與就業保險、職業訓練及失業給付整合,落實最後手段性原則。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