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第3題
根據《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題目
根據《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簡稱《文 化多樣性公約》),對於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的定義與保障為何?(10 分) 各國政府應該提供那些政策工具來保障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10 分) 你覺得我國政府已經落實了那些面向?(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約定位與文化多樣性之定義。《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2005,以下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第4條將「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界定為群體與社會藉以表達自身的多種方式,經由文化表現形式傳承與創新;「文化表現形式」(cultural expressions)則指個人、群體與社會的創造力所呈現的象徵意義與藝術價值。其保障對象不限於精英藝術,也涵蓋常民生活、語言、習俗與媒介內容。
- 二、文化權之定義與保障內涵。公約前言援引《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確認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保護著作人格與物質利益的權利。第2條揭示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主權、平等尊嚴、國際合作與團結、永續發展、公平近用(equitable access)及開放與平衡等原則;並確認文化活動、商品與服務具「雙重性質」(經濟與文化),不得視為純粹商品,國家有權採取措施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 三、政策工具一:法制規範與財政支持。公約第6條賦予締約方採取規範性措施的權利,包括文化政策、著作權與鄰接權、配額與內容規範、補助與獎勵;第7條要求營造鼓勵創作的環境;第14條促扶植文化產業與中小企業;第16條要求給予開發中國家的藝術家與文化專業者優惠待遇。工具類型可歸為管制型(法規、配額)、誘因型(補助、稅賦優惠、基金)與資訊型(統計、影響評估)。
- 四、政策工具二:教育、公共媒體、數位環境與國際合作。第10條要求提升教育與公眾意識,將文化多樣性納入課程與媒體素養;第12條與第15條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製作與能力建構;第16條強調藝術家與文化從業者的地位與社會保障;第19條要求資訊分享與透明,並適用於數位環境,包括公共廣播、本土內容產製、語言多樣性與平台治理;第5條則要求將文化多樣性主流化於各部門政策。
- 五、我國落實情形與待補強面向。我國雖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會員,仍透過國內法接軌:《文化基本法》明定保障文化權、文化多樣性與多元族群;《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各國家語言;《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客家基本法》保障族群文化;並以文化部「文化平權」政策、文化幣、偏鄉巡演與公共媒體落實近用。待補強者包括文化影響評估法制化、文化預算占比、原住民族與新住民藝術家近用、無障礙與數位平權、文化資料治理及國際公約的實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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