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生成式AI 迅速滲透影音產製生態,重塑創作門檻與產業分工,引發低 質內容氾濫、偽技術濫用與侵權倫理爭議等。請說明生成式AI 對於影音 產業的負面衝擊為何?(15 分)政府應該提出那些政策來因應?(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低質內容氾濫與市場排擠。生成式AI(Generative AI)以大型語言模型與擴散模型為核心,把腳本、配音、字幕、配樂與影像生成壓縮成低成本、可批量複製的流程,短時間內產出大量模板化短片、農場式解說與合成主播內容,形成「內容洪水」(content flooding)。平台演算法偏好高頻率、高刺激的素材,專業田調與後製作品在注意力市場中被稀釋,廣告分潤遭攤薄,獨立創作者與小型製作公司首當其衝,產業生態趨向兩極化。
  • 二、真實性崩解與偽技術濫用。深度偽造(deepfake)與聲音複製(voice cloning)技術使人物面容、語音可被低成本偽造,用於詐騙、誹謗、政治宣傳與未經同意的性影像,使紀錄片與新聞影像「眼見為憑」的基礎動搖。查證成本轉嫁媒體與平台,並產生「騙徒紅利」(liar's dividend):即使影像為真,也可能被質疑是偽造。現行法制對肖像權、聲音權與人格權的救濟與舉證均顯不足。
  • 三、訓練資料侵權、勞動重組與多樣性流失。模型多以網路爬取的影片、字幕、音樂與圖像訓練,未經權利人授權,合理使用的判斷也缺乏明確界線;風格模仿使配音員、美術與攝影師的技藝被無償萃取。產業分工上,字幕、配音、剪輯助理、臨時演員等入門職位最先被替代,人才養成階梯斷裂;模型偏重英語與主流審美,本土語言與族群題材能見度下降,權力集中於少數模型與平台業者。
  • 四、政策工具一:法制規範與治理機制。宜修正著作權法,明定文字與資料探勘(text and data mining, TDM)的界限、權利人保留(opt-out)與訓練資料揭露義務;建立AI生成內容的標示規範(如內容來源與真實性,C2PA)與深偽內容強制揭露、快速下架及平台問責;由文化部、數位發展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立跨部會聯合治理、申訴單一窗口與定期衝擊評估。
  • 五、政策工具二:產業支持、人才與素養。由文化內容策進院(TAICCA)補助業者導入AI輔助製作、建立集體授權與資料信託機制,並獎勵本土語料與模型(如TAIDE)的文化應用;補助產業公會辦理從業人員轉型培訓與勞動保障;公共媒體帶頭落實標示與查核;將媒體識讀與AI素養納入學校課程與終身教育,強化社會整體的辨識韌性。

第2題

博物館擁有豐富的典藏、展示與教育資源,作為向公眾開放的社會教育 空間,亦肩負促進友善平權的責任,使所有人皆有機會平等參與藝術鑑 賞,並探索藝術創作的可能性。因此,我國許多博物館開始導入通用設 計,回應不同身心障礙族群的需求,並透過定期提供多感官導覽服務、 開放特殊參觀時段等方式,降低參觀障礙,讓更多障礙者能夠進入並參 與博物館經驗。請說明身心障礙者參與博物館的可能障礙為何?(10 分) 博物館如何提供服務或是設計規劃來降低障礙?請舉例本國博物館或 是常設展說明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實體環境與交通障礙。包括入口階梯、門檻與旋轉門,展廳通道寬度與輪椅迴轉半徑不足,電梯與無障礙廁所位置偏遠或標示不清,展示櫃高度與傾角不利輪椅使用者視線,地面材質與照明眩光造成視障者行走風險;館外的大眾運輸接駁、無障礙停車與報到動線資訊也常缺乏,使障礙者在「到達之前」就被排除。
  • 二、資訊溝通、感官認知與制度態度障礙。展示說明多依賴文字與視覺,缺少點字(Braille)、手語翻譯、口述影像(audio description)、易讀版(easy-to-read)與即時聽打;網站與線上預約未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展廳噪音、強光與人流造成感官過載(sensory overload),缺乏觸摸、聲音、氣味等替代管道。票務與團體預約規則僵化、陪同者優惠不一,工作人員障礙意識不足,容易出現過度協助或標籤化。
  • 三、設計原則:通用設計與合理調整。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七大原則為公平使用、彈性使用、簡單直覺、明顯資訊、容錯、省力、適當尺寸與空間;並應輔以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與可及性(accessibility)概念,把障礙理解為環境與制度造成,而非個人缺陷。館舍規劃宜從建築、動線、展示櫃、燈光、座椅到指標系統一體考量,並邀請障礙團體參與設計審查。
  • 四、服務設計:多感官導覽與特殊參觀時段。多感官導覽以觸摸複製品與材質樣本、聲音景觀、氣味與口述影像,將以視覺為中心的展示轉譯為可感知經驗;特殊參觀時段(如開館前一小時或週間離峰)降低人流與噪音;並提供前導影音、社會敘事(social narrative)與簡化地圖,協助自閉症類群與失智者預先熟悉環境,再搭配手語導覽、點字與語音導覽、輪椅借用與陪同者優惠。
  • 五、我國案例與精進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設有無障礙參觀動線、輪椅借用、手語導覽與口述影像預約及觸摸體驗;國立臺灣美術館推動觸覺導覽、點字說明與友善參觀時段;國立臺灣博物館、高雄市立美術館等也發展手語導覽、視障導覽與易讀資訊(實際服務與預約方式以各館公告為準)。精進方向包括建立無障礙服務標準與稽核、納入館所評鑑、補助硬體改善與人力培訓,並將障礙者納入策展與諮詢機制。

第3題

根據《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簡稱《文 化多樣性公約》),對於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的定義與保障為何?(10 分) 各國政府應該提供那些政策工具來保障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10 分) 你覺得我國政府已經落實了那些面向?(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約定位與文化多樣性之定義。《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2005,以下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第4條將「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界定為群體與社會藉以表達自身的多種方式,經由文化表現形式傳承與創新;「文化表現形式」(cultural expressions)則指個人、群體與社會的創造力所呈現的象徵意義與藝術價值。其保障對象不限於精英藝術,也涵蓋常民生活、語言、習俗與媒介內容。
  • 二、文化權之定義與保障內涵。公約前言援引《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確認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保護著作人格與物質利益的權利。第2條揭示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主權、平等尊嚴、國際合作與團結、永續發展、公平近用(equitable access)及開放與平衡等原則;並確認文化活動、商品與服務具「雙重性質」(經濟與文化),不得視為純粹商品,國家有權採取措施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 三、政策工具一:法制規範與財政支持。公約第6條賦予締約方採取規範性措施的權利,包括文化政策、著作權與鄰接權、配額與內容規範、補助與獎勵;第7條要求營造鼓勵創作的環境;第14條促扶植文化產業與中小企業;第16條要求給予開發中國家的藝術家與文化專業者優惠待遇。工具類型可歸為管制型(法規、配額)、誘因型(補助、稅賦優惠、基金)與資訊型(統計、影響評估)。
  • 四、政策工具二:教育、公共媒體、數位環境與國際合作。第10條要求提升教育與公眾意識,將文化多樣性納入課程與媒體素養;第12條與第15條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製作與能力建構;第16條強調藝術家與文化從業者的地位與社會保障;第19條要求資訊分享與透明,並適用於數位環境,包括公共廣播、本土內容產製、語言多樣性與平台治理;第5條則要求將文化多樣性主流化於各部門政策。
  • 五、我國落實情形與待補強面向。我國雖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會員,仍透過國內法接軌:《文化基本法》明定保障文化權、文化多樣性與多元族群;《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各國家語言;《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客家基本法》保障族群文化;並以文化部「文化平權」政策、文化幣、偏鄉巡演與公共媒體落實近用。待補強者包括文化影響評估法制化、文化預算占比、原住民族與新住民藝術家近用、無障礙與數位平權、文化資料治理及國際公約的實質參與。

第4題

何謂「文化資產教育」?(5 分)請問「文化資產教育」的重要性為何? (10 分)政府應該採取那些政策來推動?(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文化資產教育之定義。文化資產教育係以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為媒介,透過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與終身學習,使學習者理解其歷史脈絡、價值與保存意義,並培養參與保存、維護與再生產的知識、技能與態度。《文化資產保存法》課予各級主管機關調查、研究、保存、維護與教育宣導之責,為其法制基礎。
  • 二、重要性一:集體記憶、文化認同與公民社會。文化資產是族群記憶與地方感的物質與非物質載體,教育使其從「被指定之標的」轉化為「被理解之價值」,避免保存流於形式。透過現地教學與參與式行動,可培養公民對環境變遷、開發爭議與所有權人處境的理解,形成支持保存的社會基礎,並回應《世界遺產公約》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要求的教育與能力建構。
  • 三、重要性二:人才培育、產業發展與風險治理。文化資產教育向下銜接修復匠師、傳統藝師、導覽解說、策展與文化科技人才的養成,維繫技藝傳承與產業鏈;向外則結合地方創生、文化觀光與文創加值。同時,防災與風險意識也須透過教育建立,使社區在震災、火災與極端氣候下具備應變能力,並回應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強化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之努力」。
  • 四、政策一:法制、課綱與學校教育。宜於《文化資產保存法》與相關子法明確教育推廣之責與經費;將文化資產納入十二年國教社會、藝術與自然領域課綱及校本課程,發展教材與教案;推動現地教學(place-based education)與館校合作,建立文資場域的教學接待能力;並強化師資培力,辦理教師工作坊與認證,使教學不致停留於背誦指定名稱與年代。
  • 五、政策二:社會教育、數位應用與地方參與。辦理全國古蹟日(對應歐洲 heritage days)、文資月、導覽培訓與志工制度;運用三維掃描、數位典藏、擴增實境與開放資料,擴大近用並保存紀錄;以補助與稅賦優惠鼓勵所有權人參與,推動文資信託與社群認養;結合社區營造與地方知識學,納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與轉型正義的爭議性遺產討論,並建立推動成效的評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