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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生成式AI 迅速滲透影音產製生態,重塑創作門檻與產業分工,引發低
質內容氾濫、偽技術濫用與侵權倫理爭議等。請說明生成式AI 對於影音
產業的負面衝擊為何?(15 分)政府應該提出那些政策來因應?(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低質內容氾濫與市場排擠。生成式AI(Generative AI)以大型語言模型與擴散模型為核心,把腳本、配音、字幕、配樂與影像生成壓縮成低成本、可批量複製的流程,短時間內產出大量模板化短片、農場式解說與合成主播內容,形成「內容洪水」(content flooding)。平台演算法偏好高頻率、高刺激的素材,專業田調與後製作品在注意力市場中被稀釋,廣告分潤遭攤薄,獨立創作者與小型製作公司首當其衝,產業生態趨向兩極化。 二、真實性崩解與偽技術濫用。深度偽造(deepfake)與聲音複製(voice cloning)技術使人物面容、語音可被低成本偽造,用於詐騙、誹謗、政治宣傳與未經同意的性影像,使紀錄片與新聞影像「眼見為憑」的基礎動搖。查證成本轉嫁媒體與平台,並產生「騙徒紅利」(liar's dividend):即使影像為真,也可能被質疑是偽造。現行法制對肖像權、聲音權與人格權的救濟與舉證均顯不足。 三、訓練資料侵權、勞動重組與多樣性流失。模型多以網路爬取的影片、字幕、音樂與圖像訓練,未經權利人授權,合理使用的判斷也缺乏明確界線;風格模仿使配音員、美術與攝影師的技藝被無償萃取。產業分工上,字幕、配音、剪輯助理、臨時演員等入門職位最先被替代,人才養成階梯斷裂;模型偏重英語與主流審美,本土語言與族群題材能見度下降,權力集中於少數模型與平台業者。 四、政策工具一:法制規範與治理機制。宜修正著作權法,明定文字與資料探勘(text and data mining, TDM)的界限、權利人保留(opt-out)與訓練資料揭露義務;建立AI生成內容的標示規範(如內容來源與真實性,C2PA)與深偽內容強制揭露、快速下架及平台問責;由文化部、數位發展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立跨部會聯合治理、申訴單一窗口與定期衝擊評估。 五、政策工具二:產業支持、人才與素養。由文化內容策進院(TAICCA)補助業者導入AI輔助製作、建立集體授權與資料信託機制,並獎勵本土語料與模型(如TAIDE)的文化應用;補助產業公會辦理從業人員轉型培訓與勞動保障;公共媒體帶頭落實標示與查核;將媒體識讀與AI素養納入學校課程與終身教育,強化社會整體的辨識韌性。
博物館擁有豐富的典藏、展示與教育資源,作為向公眾開放的社會教育
空間,亦肩負促進友善平權的責任,使所有人皆有機會平等參與藝術鑑
賞,並探索藝術創作的可能性。因此,我國許多博物館開始導入通用設
計,回應不同身心障礙族群的需求,並透過定期提供多感官導覽服務、
開放特殊參觀時段等方式,降低參觀障礙,讓更多障礙者能夠進入並參
與博物館經驗。請說明身心障礙者參與博物館的可能障礙為何?(10 分)
博物館如何提供服務或是設計規劃來降低障礙?請舉例本國博物館或
是常設展說明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實體環境與交通障礙。包括入口階梯、門檻與旋轉門,展廳通道寬度與輪椅迴轉半徑不足,電梯與無障礙廁所位置偏遠或標示不清,展示櫃高度與傾角不利輪椅使用者視線,地面材質與照明眩光造成視障者行走風險;館外的大眾運輸接駁、無障礙停車與報到動線資訊也常缺乏,使障礙者在「到達之前」就被排除。 二、資訊溝通、感官認知與制度態度障礙。展示說明多依賴文字與視覺,缺少點字(Braille)、手語翻譯、口述影像(audio description)、易讀版(easy-to-read)與即時聽打;網站與線上預約未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展廳噪音、強光與人流造成感官過載(sensory overload),缺乏觸摸、聲音、氣味等替代管道。票務與團體預約規則僵化、陪同者優惠不一,工作人員障礙意識不足,容易出現過度協助或標籤化。 三、設計原則:通用設計與合理調整。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七大原則為公平使用、彈性使用、簡單直覺、明顯資訊、容錯、省力、適當尺寸與空間;並應輔以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與可及性(accessibility)概念,把障礙理解為環境與制度造成,而非個人缺陷。館舍規劃宜從建築、動線、展示櫃、燈光、座椅到指標系統一體考量,並邀請障礙團體參與設計審查。 四、服務設計:多感官導覽與特殊參觀時段。多感官導覽以觸摸複製品與材質樣本、聲音景觀、氣味與口述影像,將以視覺為中心的展示轉譯為可感知經驗;特殊參觀時段(如開館前一小時或週間離峰)降低人流與噪音;並提供前導影音、社會敘事(social narrative)與簡化地圖,協助自閉症類群與失智者預先熟悉環境,再搭配手語導覽、點字與語音導覽、輪椅借用與陪同者優惠。 五、我國案例與精進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設有無障礙參觀動線、輪椅借用、手語導覽與口述影像預約及觸摸體驗;國立臺灣美術館推動觸覺導覽、點字說明與友善參觀時段;國立臺灣博物館、高雄市立美術館等也發展手語導覽、視障導覽與易讀資訊(實際服務與預約方式以各館公告為準)。精進方向包括建立無障礙服務標準與稽核、納入館所評鑑、補助硬體改善與人力培訓,並將障礙者納入策展與諮詢機制。
根據《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簡稱《文
化多樣性公約》),對於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的定義與保障為何?(10 分)
各國政府應該提供那些政策工具來保障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10 分)
你覺得我國政府已經落實了那些面向?(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公約定位與文化多樣性之定義。《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2005,以下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第4條將「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界定為群體與社會藉以表達自身的多種方式,經由文化表現形式傳承與創新;「文化表現形式」(cultural expressions)則指個人、群體與社會的創造力所呈現的象徵意義與藝術價值。其保障對象不限於精英藝術,也涵蓋常民生活、語言、習俗與媒介內容。 二、文化權之定義與保障內涵。公約前言援引《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確認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保護著作人格與物質利益的權利。第2條揭示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主權、平等尊嚴、國際合作與團結、永續發展、公平近用(equitable access)及開放與平衡等原則;並確認文化活動、商品與服務具「雙重性質」(經濟與文化),不得視為純粹商品,國家有權採取措施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三、政策工具一:法制規範與財政支持。公約第6條賦予締約方採取規範性措施的權利,包括文化政策、著作權與鄰接權、配額與內容規範、補助與獎勵;第7條要求營造鼓勵創作的環境;第14條促扶植文化產業與中小企業;第16條要求給予開發中國家的藝術家與文化專業者優惠待遇。工具類型可歸為管制型(法規、配額)、誘因型(補助、稅賦優惠、基金)與資訊型(統計、影響評估)。 四、政策工具二:教育、公共媒體、數位環境與國際合作。第10條要求提升教育與公眾意識,將文化多樣性納入課程與媒體素養;第12條與第15條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製作與能力建構;第16條強調藝術家與文化從業者的地位與社會保障;第19條要求資訊分享與透明,並適用於數位環境,包括公共廣播、本土內容產製、語言多樣性與平台治理;第5條則要求將文化多樣性主流化於各部門政策。 五、我國落實情形與待補強面向。我國雖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會員,仍透過國內法接軌:《文化基本法》明定保障文化權、文化多樣性與多元族群;《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各國家語言;《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客家基本法》保障族群文化;並以文化部「文化平權」政策、文化幣、偏鄉巡演與公共媒體落實近用。待補強者包括文化影響評估法制化、文化預算占比、原住民族與新住民藝術家近用、無障礙與數位平權、文化資料治理及國際公約的實質參與。
何謂「文化資產教育」?(5 分)請問「文化資產教育」的重要性為何?
(10 分)政府應該採取那些政策來推動?(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文化資產教育之定義。文化資產教育係以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為媒介,透過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與終身學習,使學習者理解其歷史脈絡、價值與保存意義,並培養參與保存、維護與再生產的知識、技能與態度。《文化資產保存法》課予各級主管機關調查、研究、保存、維護與教育宣導之責,為其法制基礎。 二、重要性一:集體記憶、文化認同與公民社會。文化資產是族群記憶與地方感的物質與非物質載體,教育使其從「被指定之標的」轉化為「被理解之價值」,避免保存流於形式。透過現地教學與參與式行動,可培養公民對環境變遷、開發爭議與所有權人處境的理解,形成支持保存的社會基礎,並回應《世界遺產公約》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要求的教育與能力建構。 三、重要性二:人才培育、產業發展與風險治理。文化資產教育向下銜接修復匠師、傳統藝師、導覽解說、策展與文化科技人才的養成,維繫技藝傳承與產業鏈;向外則結合地方創生、文化觀光與文創加值。同時,防災與風險意識也須透過教育建立,使社區在震災、火災與極端氣候下具備應變能力,並回應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強化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之努力」。 四、政策一:法制、課綱與學校教育。宜於《文化資產保存法》與相關子法明確教育推廣之責與經費;將文化資產納入十二年國教社會、藝術與自然領域課綱及校本課程,發展教材與教案;推動現地教學(place-based education)與館校合作,建立文資場域的教學接待能力;並強化師資培力,辦理教師工作坊與認證,使教學不致停留於背誦指定名稱與年代。 五、政策二:社會教育、數位應用與地方參與。辦理全國古蹟日(對應歐洲 heritage days)、文資月、導覽培訓與志工制度;運用三維掃描、數位典藏、擴增實境與開放資料,擴大近用並保存紀錄;以補助與稅賦優惠鼓勵所有權人參與,推動文資信託與社群認養;結合社區營造與地方知識學,納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與轉型正義的爭議性遺產討論,並建立推動成效的評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