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5題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純粹之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但得藉由使者傳達該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 B. 代表之法律效果多類推適用代理之法理,而兩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之效果當然歸屬於被代表人,後者則於符合代理要件時,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 C. 丙為甲、乙之代理人,其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即丙為雙方代理之行為,屬違反民法第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D. 依民法第103 條第1 項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為甲、乙之代理人,其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即丙為雙方代理之行為,屬違反民法第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解析

民法第106條本文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但書明定「專為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丙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均屬履行甲、乙間既存之債務,不構成該條禁止之雙方代理,故C敘述錯誤。A純粹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但得由使者傳達意思表示;B代表之效果當然歸屬於被代表人,與代理須符合代理要件始歸屬本人不同;D為民法第103條第1項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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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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