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6題
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採概括保護主義,亦即以胎兒活產為條件,就一切法律關係,為胎兒之利益,視為既已出生 B. 將來如非死產者,自受胎時起,為胎兒之利益,即已取得權利能力,而以死產為其解除條件,使權利能力溯及消滅 C. 胎兒須出生,始得為繼承人,並於保留其應繼分後,他繼承人得分割遺產 D. 若被繼承人遺留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因胎兒不繼承該債務,而無待於拋棄繼承
官方答案
- 答案:C. 胎兒須出生,始得為繼承人,並於保留其應繼分後,他繼承人得分割遺產
解析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通說採解除條件說,胎兒自受胎時起即取得權利能力,以死產為解除條件而溯及消滅(B)。此保護僅限於「利益」,故胎兒得為繼承人,不以出生為要件;分割遺產時應依民法第1166條保留其應繼分,故C誤。又胎兒不承擔義務,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時無待拋棄繼承(D)。A即概括保護主義之描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