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8題

甲證券公司高薪聘請乙擔任理財投資協理,並要求乙出具人事保證;乙遂央請其父丙與甲公司訂立書面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證券公司高薪聘請乙擔任理財投資協理,並要求乙出具人事保證;乙遂央請其父丙與甲公司訂立書面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丙間所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主要係為擔保乙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對甲造成損害時,得由丙代負損害賠償責任 B. 乙若拋棄其對甲因契約所生之抗辯,該拋棄對於保證人丙不生效力 C. 甲、丙間所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不得逾3 年。逾3 年者,縮短為3 年,以保護保證人之權益 D. 甲對於乙職務上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若已參加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則丙即得免除其全部之保證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對於乙職務上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若已參加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則丙即得免除其全部之保證責任

解析

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人事保證係保證人於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對僱用人造成損害時,代負賠償責任,A正確。依民法第756條之9準用第742條,受僱人拋棄其對僱用人之抗辯,對保證人不生效力,B正確。第756條之3第1項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C正確。第756條之7規定保證人僅於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負其責任,僱用人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證人僅就保險給付不足部分負責,並非全部免責,D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