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5題
關於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數人相約飆車超速發生車禍,為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共同行為人 B.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借用人,為民法第191 條規定之責任主體 C. 實施生產、製造及加工業者,為民法第191 條之1 規定之責任主體 D. 動力車輛之駕駛人,為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之責任主體
官方答案
- 答案:B.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借用人,為民法第191 條規定之責任主體
解析
民法第191條第1項明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責任主體是所有人;借用人僅可能依同條第2項成為所有人賠償後求償之對象,或另依第184條負責,並非第191條之責任主體,故B敘述錯誤。A部分,數人相約飆車,若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屬第185條第1項後段之共同危險行為,應連帶負責。C部分,第191條之1所稱商品製造人,即生產、製造、加工業者。D部分,第191條之2以動力車輛駕駛人為責任主體。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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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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