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6題
關於承攬之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承攬之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定作人受領有瑕疵之工作物後,其仍得依民法第493 條規定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B.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承攬人無可歸責事由而致工作物存有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C. 定作人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請求之損害範圍,包括工作瑕疵給付 D. 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官方答案
- 答案:D. 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
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非六個月;六個月是民法第365條關於買賣解除權與價金減少請求權之期間,兩者不可混淆,故D敘述錯誤。A部分,定作人受領工作物後,只要瑕疵於工作交付後一年內發現(民法第498條),仍得依第493條定期請求修補。C部分,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通說認包含工作瑕疵本身(瑕疵給付)所生之損害。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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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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