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8題

甲公司109 年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新臺幣500 萬元,美國分公司所得折合新臺幣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美國分公司所得稅折合新臺幣250 萬元,請問甲公司申…

題目

甲公司109 年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新臺幣500 萬元,美國分公司所得折合新臺幣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美國分公司所得稅折合新臺幣250 萬元,請問甲公司申報繳納我國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使用國外稅額扣抵上限為多少元? A. 100 萬元 B. 200 萬元 C. 250 萬元 D. 3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200 萬元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營利事業在境外分支機構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國內應納稅額,扣抵上限為「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本題全部所得=境內500萬+境外1,000萬=1,500萬元,營所稅率20%,應納稅額300萬元;境外所得占比1,000÷1,500,故扣抵上限=300×(1,000÷1,500)=200萬元。實際在美繳納25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得扣抵,故選B,而非按實繳金額250萬元或境內所得比例計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