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6題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其於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課稅?
題目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其於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課稅? A. 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 至 B. 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中合併課稅 C. 適用稅率為20% D. 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全數列為費用減除
官方答案
- 答案:A. 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 至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即「二代健保」後新增之住宅及土地交易所得單獨課稅制度),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就該交易所得額,依該條文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採漲價總額乘以一定比率納入綜合所得淨額課稅),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選項B錯誤,不合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選項C錯誤,適用累進稅率而非20%固定稅率(公司組織始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選項D錯誤,土地增值稅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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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