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1題

甲、乙結婚後育有丙子。丙5 歲時,甲、乙離婚,約定由乙單獨任丙之親權人,甲每個月給付丙新臺幣10,000 元之扶養費。5 年後,甲與丁結婚,育有雙胞胎戊子、己子…

題目

甲、乙結婚後育有丙子。丙5 歲時,甲、乙離婚,約定由乙單獨任丙之親權人,甲每個月給付丙新臺幣10,000 元之扶養費。5 年後,甲與丁結婚,育有雙胞胎戊子、己子。甲主張自己已有新家庭,且收入不足負擔3 個小孩之扶養費,故拒絕再提供丙扶養費,有無理由? A. 有理由,因甲與丙之親子關係及扶養義務,會隨甲再婚而育有新子女而消滅 B. 有理由,因甲係戊、己之親權人,卻非丙之親權人 C. 無理由,因甲對於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離婚或再婚而受影響 D. 無理由,當甲之收入不足以負擔全部子女之扶養費時,應優先負擔前婚子女之費用

官方答案

  • 答案:C. 無理由,因甲對於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離婚或再婚而受影響

解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第1116條規定扶養義務不因父母再婚或另育子女而免除。甲與丙親子關係存續,扶養義務依法繼續存在。選項A、B錯誤:再婚、新子女、非親權人均非免除扶養義務事由。選項D雖提及優先順序,但民法並無「收入不足時優先前婚子女」之強制規定(扶養費按需求與能力比例分配),核心在於義務不因再婚消滅,故C最準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