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3題
甲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丁有一子戊。甲因丁營業而贈與其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但丁早於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現金900 萬元。戊得繼承甲之遺產為多少?
題目
甲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丁有一子戊。甲因丁營業而贈與其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但丁早於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現金900 萬元。戊得繼承甲之遺產為多少? A. 0 元 B. 1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4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100 萬元
解析
丁先於甲死亡,戊為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甲因丁營業而贈與300萬元,依第1173條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應繼遺產為900萬元加300萬元等於1,200萬元。乙、丙、戊三人各分400萬元;戊之應繼分應扣除丁所受贈與300萬元,故戊得10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