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9題
關於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不可歸責於贈與人之給付不能,受贈人得向贈與人主張代償請求權 B.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不請求民法第226 條損害賠償而類推適用同法第225 條第2 項行使代償請求權 C. 民法第225 條第2 項之賠償物的價額超過原給付標的之價值時,債權人得請求超過原給付利益之代償利益 D. 第225 條第2 項之代償請求權不包括原給付標的滅失之損害賠償
官方答案
- 答案:D. 第225 條第2 項之代償請求權不包括原給付標的滅失之損害賠償
解析
民法第225條第2項的代償請求權,指債務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給付不能,而對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受領賠償物時,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賠償物。原給付標的滅失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對燒毀標的之侵權行為人的請求權,正是代償請求權最典型的客體;D 卻稱「不包括」,與規範內容相反,為錯誤敘述。本制度的目的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所獲的替代利益,以實現原給付的經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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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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