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4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正確?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性質,為支配權 B. 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性質,屬處分行為 C. 共有物分割之協議性質,為物權契約 D. 共有物分割判決之性質,為給付判決

官方答案

  • 答案:B. 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性質,屬處分行為

解析

共有物分割規定於民法第823條以下。A錯誤: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請求權(或具形成權性質),並非支配權。B正確:共有物分割無論協議或裁判,均直接變動共有人之權利,性質上屬處分行為,協議分割並須辦理登記始生物權效力。C選項:分割協議之性質,學說尚有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之爭議,非無疑問,本題應以B之敘述為妥適。D錯誤:裁判分割判決使共有關係消滅、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具形成力,屬形成判決而非給付判決。故正確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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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