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1題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為丙之生父時,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B.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C.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D. 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解析

非婚生子女之準正規定於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故甲為丙生父且與乙結婚,丙即視為甲之婚生子女(A正確)。若甲乙婚姻無效,因自始無婚姻存在,準正未發生,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B正確)。D正確:甲若非生父,僅為丙之繼父,甲丙間為直系姻親。C錯誤:準正一經成立,縱父母之婚姻嗣後被撤銷,為保護子女利益,已發生之準正效力不受影響,丙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故C稱「不視為」與法理不符。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