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2題

甲已喪偶,有一成年之子乙,丙為甲之父,丁為甲之弟。甲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乙、丙、丁均有扶養能力。何人應優先扶養甲?

題目

甲已喪偶,有一成年之子乙,丙為甲之父,丁為甲之弟。甲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乙、丙、丁均有扶養能力。何人應優先扶養甲? A. 乙 B. 丙 C. 丁 D. 乙丁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

解析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規定於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本題甲之扶養義務人為:乙(成年之子,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丙(甲之父,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順位)、丁(甲之弟,兄弟姊妹,第四順位)。依順位,應由第一順位之乙優先負扶養義務;僅於前一順位不能負擔時,始由次順位遞補。題示乙有扶養能力,故應優先由乙扶養甲。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