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5題

甲為知名藝術作品策展人,乙與甲約定交由甲安排、攜帶作品至美國參展,並已支付策展費用新臺幣10 萬元於甲。然而乙在展前郵寄作品於甲時,作品即因運送產生損壞,而未交…

題目

甲為知名藝術作品策展人,乙與甲約定交由甲安排、攜帶作品至美國參展,並已支付策展費用新臺幣10 萬元於甲。然而乙在展前郵寄作品於甲時,作品即因運送產生損壞,而未交付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寄託契約不成立,甲無義務安排作品至美國參展 B. 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可歸責於乙致給付不能 C. 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不可歸責於甲乙致給付不能 D. 甲乙寄託契約標的不能無效

官方答案

  • 答案:A. 甲乙寄託契約不成立,甲無義務安排作品至美國參展

解析

依民法第589條第1項規定,寄託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契約屬於「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特別要件。本題乙郵寄作品給甲,但在運送過程中損壞而自始未交付給甲,因此甲與乙之間的寄託契約尚未成立。寄託契約既不成立,甲即無從本於寄託契約安排作品赴美參展,故A正確。 B、C、D均誤認寄託契約已成立或有效,不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