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6題

關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方法,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題目

關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方法,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B. 在不害於其他抵押權人利益之前提下,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C. 將抵押物出租於第三人,以收取租金抵償 D. 得與債務人約定,由抵押人私下尋覓特定之人變賣之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將抵押物出租於第三人,以收取租金抵償

解析

抵押權之實行方法,依民法第873條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A屬之;依民法第878條,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抵押權人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者不在此限,B、D均屬此類約定實行方法。C「將抵押物出租於第三人以收取租金抵償」,僅是抵押物之用益收益,並非抵押權之實行方法,抵押權人亦無權逕行出租抵押物,故C為不包括之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