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8題

甲有A 地,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而設定登記X 權利,雙方約定不移轉A 地占有於乙,乙於甲未清償借款時,得就A 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嗣後,甲為向丙調度資金而設定登記…

題目

甲有A 地,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而設定登記X 權利,雙方約定不移轉A 地占有於乙,乙於甲未清償借款時,得就A 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嗣後,甲為向丙調度資金而設定登記Y 權利,雙方約定由丙支付一定價金使用A 地,屆期甲不回贖時,丙即取得A 地所有權。上述X、Y 權利分別為何? A. X 是質權,Y 是附出賣A 地條件之租賃權 B. X 是抵押權,Y 是不動產役權 C. X 是典權,Y 是附出賣A 地條件之租賃權 D. X 是抵押權,Y 是典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X 是抵押權,Y 是典權

解析

X權利約定不移轉占有,於債務不履行時得就A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正符合民法第860條抵押權之定義(不占有標的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故X為抵押權,可排除A、C。Y權利由丙支付一定價金而使用A地,屆期甲不回贖時丙即取得所有權,符合民法第911條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及第923條第2項出典人逾期不贖、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效果,故Y為典權。不動產役權係為自己不動產便宜而使用他人不動產,與付價取得所有權無關,B不可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