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0題
50 歲之甲喪妻,有一20 歲之子乙。甲與35 歲之丙女再婚。丙收養乙。收養契約效力為何?
題目
50 歲之甲喪妻,有一20 歲之子乙。甲與35 歲之丙女再婚。丙收養乙。收養契約效力為何?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有效 D. 無效
官方答案
- 答案:D. 無效
解析
丙為乙之繼母,屬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073條之1第2款但書,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受禁止收養之限制,故繼親收養本身可行。惟依民法第1073條,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丙35歲、乙20歲,僅相差15歲,未達16歲之法定年齡差距,違反收養要件;依民法第1079條之4,收養違反第1073條者無效,故選D。收養既不成立生效,即無效力未定或得撤銷之問題,A、B、C均不可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