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第2題
何謂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其優缺點為何?並說明溢額合約 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與超額損失合…
題目
何謂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其優缺點為何?並說明溢額合約 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與超額損失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的不同之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義與內涵: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於事前訂約,就約定險種、地區及期間內之業務自動分出與接受,無須逐件洽商,具自動性、繼續性與定型化特徵。合約載明自留額、分出限額、再保佣金、帳務結算與爭議處理。
- 二、優點:對分出公司而言,可擴充承保能量、穩定經營、節省逐案接洽成本、提升核保效率並據以規劃業務;對再保險人而言,可獲穩定且分散之業務來源,降低逆選擇;雙方並能建立長期合作與技術交流。
- 三、缺點:分出公司對範圍內業務無逐件選擇權,品質較差者亦須分出,成本較高;再保險人須承受業務組合惡化之風險;合約條款僵化,特殊危險難以個別調整;長期依賴亦可能削弱自身核保能力。
- 四、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屬比例再保險,以「線」(line)為單位。約定每一危險之自留額為一線,再保險人按自留額之一定倍數(如十線)接受,分出比例隨保險金額高低變動,適用於保額差異大之火險、工程險。
- 五、超額損失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屬非比例再保險,以損失金額為基礎,約定自負額(起賠點)與責任限額,僅就超過起賠點之損失於限額內賠付。二者差異在於:前者以保額為基礎、自留為比例、保費按比例分攤、功能在擴充承保能量;後者以損失為基礎、自留為定額、費率另議、功能在穩定損失波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